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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税收承诺不足,现金补齐。补缴部分可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所得税、增值税

税收承诺不足,现金补齐。补缴部分可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所得税、增值税

 与政府签订税收承诺书,约定在未来几年,缴纳政府5个亿的税收,但未达成部分需要以现金方式补齐。请问,所缴纳的现金,可否作为成本,进而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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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股权100%转让,转让后企业按原经营内容继续经营,但账面上记载由房屋和土地,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100%转让,转让后企业按原经营内容继续经营,但账面上记载由房屋和土地,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在湖南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经快两年时间了(还贷款时间也有一年半),开发商未开具全款发票,购买一个地下车位五万七千元也只开了收据(无正式发票),开发商是否属于偷税漏税?如果是我如何举报投诉偷税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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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第一条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第三条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15.1.4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五、办理材料】……9.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应提供: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2纳税人退税申请;3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判定是否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您可按照上述材料办理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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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全额抵扣问题

人寿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全额抵扣问题

1.人寿保险公司租入职场并购买装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2.人寿保险公司购买5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核算的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3.我司人寿保险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付款购买旅游公司的服务,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相应旅游奖励,如旅游券、或者旅游的名额赠送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非我司员工);但我司非旅游公司,不是旅游服务的提供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请问保险公司针对此事项,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烦请针对1-3点分别协助解答!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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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资料提供咨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资料提供咨询

您好!根据办税指南,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有一点是“(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请问“(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指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明细账吗?,若是,我司“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明细账金额”与“销售发票清单金额”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不一致的原因: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我司业务模式需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而销售发票是收到货款的时候一次性开具。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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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热力的企业将热力销售给供热企业,生产热力的企业能否享受居民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热力的企业将热力销售给供热企业,生产热力的企业能否享受居民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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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界定

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界定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旅游方案兑现,公司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要做视同销售,那做视同销售的金额是否全额做视同销售,旅游是进行差额开具专票的,还是只对应税部分做视同销售?

 

贵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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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在增值税及土增税抵扣

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在增值税及土增税抵扣

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二期计息支付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0%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一年内支付剩余50%土地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我司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取得国土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票内容名称为“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分期付”,请问该笔分期支付利息能否计入项目公司土地成本,在一般计税征收模式下,在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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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再次出售时,减免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来看是否满2年

动迁房再次出售时,减免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来看是否满2年

有一个营口市的动迁房,2010年动迁的(动迁协议时间),2014年回迁(结算单时间),小区是2018年可以办房照,目前我还没有办理,没有缴纳增平契税,再过户时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界定时候满2年。可不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4条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此行为前的购买时间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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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供材料咨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供材料咨询

 您好!根据办税指南,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有一点是“(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请问“(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指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明细账吗?,若是,我司“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明细账金额”与“销售发票清单金额”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不一致的原因: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我司业务模式需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而销售发票是收到货款的时候一次性开具。
存在以上不一致,是否仍需提供“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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