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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国债转让收入中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债转让收入中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单位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差额收入中包含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请问能否按照扣除持有期间利息后的转让价差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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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您好,根据 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不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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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商贸企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商贸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商贸企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国内环节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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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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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吗?

个体工商户也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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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通过继承(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已满两年,免增值税吗?

个人转让通过继承(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已满两年,免增值税吗?

 个人转让通过继承、无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已满两年,转让人可以享受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增值税免征”的优惠吗?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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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表带出来的税额比实际少怎么办

小规模增值税表带出来的税额比实际少怎么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发布时间:2021-04-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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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能否核定征收?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能否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发票可以跨年在正常申报月份补开吗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发票可以跨年在正常申报月份补开吗

我们单位生活服务业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2020年按核算业务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减免,但是有一部分收入在当年没有开出发票,这部分发票可以在2021年2月补开免税发票吗?2021年2月不享受增值税减免,当月部分的收入已按正常税率填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请问我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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