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集团企业通过发行永续债,取得资金后给下属公司,以票面利率收取利息。集团永续债税务处理方式是按权益工具,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那下属公司支付利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司收到异常抵扣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项转出,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异常抵扣原因是因为对方没有正常申报纳税,请问该发票企业所得税上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项抵扣,我司与对方的业务均真实发生,能提供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异常抵扣发票只是导致增值税链条不连续,不影响业务真实性,为何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我们主管税务机关是裕华区,现在在新华区有个项目,现在想问一下用不用在新华区开具外管证预缴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A公司收到非关联方B公司捐赠的5台电脑,捐赠方B没有提供发票。A收到捐赠的电脑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中“营业外收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没有发票的5台电脑所形成的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司现有一业务,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科目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客户属于境外的企业 ,承包商也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我司代非居民承包商代扣代缴时,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烦请帮忙回答:
1.该项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客户与承包商也都是境外的企业 ,请问是否符合“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若不符合免税政策,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话,请问核定利润率是选“国际运输15%”还是其他的?“国际运输15%”的利润率是否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
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以正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按年度分别适用当年度的政策。
2015—2016年度可以参考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给营销人员购买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说该险种是个人险,只能对个人开票,请问该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本人于2021.11.12日留言咨询如下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造车位,建成后出租或出售,问房开企业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将该类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
针对国税函〔2009〕312号中“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情况如下:
章程规定股东实缴出资时间为2047年,股东实际出资时间为2019年7月,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了资本金。但在股东实际出资前,企业向股东申请了一笔借款,并支付股东利息。
请问该笔利息是否属于文中所说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已在规定期限之内缴纳了足额的资本金。
我司接受母公司投资1000万,但没有增加实收资本,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请问是否有被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