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工会隶属上级集团工会。我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全额上交集团工会,取得全额专用收据。上级工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公司使用。目前,我公司工会无独立银行账号、财务账簿,相应资金转至公司账号,并在公司统一账套“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请问上级工会经费返还部分未使用完毕结余资金,是否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政府补的核定金额见下公式:
政府年度实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 可用性服务费基数
+运营维护费年度核定额 - 使用者付费收入年度核定额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造车位,建成后出租或出售,问房开企业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将该类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设有研发部门。只是现在自产销售的比重,没有大于外购货物销售的比重,自产销售额大致占全部收入总额在40%左右。那我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呢?按照其他行业的标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您好!
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由B公司代为缴纳,A公司将相应社保费用转给B公司,请问A公司需要取得哪些凭据,可使得上述社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祈请回复为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了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预计毛利率标准,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我司在2020年5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预计毛利率。
总公司有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需要,将其中一个分公司的房产,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分公司。
问题一:划出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问题二:划出方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企业于2018年底签订合同,按甲方要求于12月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合同规定成果完结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该企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于2019年确认此合同的全额收入。该做法是否复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该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