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发生哪项应税业务,企业所在地所属区,具体需要咨询企业所得税哪项政策规定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现咨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非公募基金吗?
答:从立法背景考虑,财税〔2008〕1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某个人购进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经税务部门告知为“异常凭证”,该个人便到税务部门重新代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重新代的发票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具体原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在存续分立时减少注册资本,在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股东取得的对价是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还是视同撤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或外部检查人员至辖区公司出差,在食堂就餐需要向辖区公司缴纳一定的餐饮费,请问辖区公司收到该笔餐饮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