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出差,使用自己私有车辆,根据出差的具体历程,遵循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中,每公里历程补贴燃油费的单价,据实报销的燃油费和据实发生的过路费。
问题1:据实报销的车辆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2:员工据实报销的因公出差发生的车辆费用,是否需要合并薪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账面上的利润总额还是加上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后的总额按照12%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如账面利润100万元,其中在营业外支出捐款额20万元,是按100万元的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2万元,还是按照账面利润100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捐款20万元后的120万元的金额按照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4.4万元
分拆销售取得的不良资产包,只销售其中1个资产,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成本如何确定?如以500万元取得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含A账面价值300万元,B账面价值700万元),销售A取得500万元,B未出售。销售A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的成本如何确定?谢谢!
集团内部“上挂下派”,母公司派出一定人员在子公司服务一定时期,实务中很难再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关系,母公司为这些人员发放工资、在母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工资薪酬及差旅费由子公司承担,并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子公司税前扣除,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我公司在境外购买了外国企业的视屏网课,这个是已经录好的,买了之后拿回到境内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个网课是在线的,国外上课的时候国内同步收看,购买这个网课的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019年,境内甲公司聘请香港境内的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约定2019年全年度税后咨询服务费100万元,涉及的境内各种税费均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2019年12月完成了咨询服务。2019年度全年乙公司派人来境内现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不超过60天。请问: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