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100%控股B,现A吸收B合并,会计上都为成本法计量,产生投资损失,所得税前能否列支?AB都为居民企业。
1.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2012年向税务局预缴了80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也未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员工工资也发不出了。这几年我们国家降税减费措施非常给力。请问,我们现在能不能向税务局申请这80万企业所得税退税?前两天我们找税务局了,但是税务局说因为国地税合并,他们现在查不到以前年度纳税数据,所以没法证实多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020年5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调减8万元,导致利润增加8万元。因前期企业亏损,本次利润增加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请问汇算清缴已经调了报表还需要在2020年5月做调账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
如图所示的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吗?买一赠一时产生的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金额,会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公司属于太阳能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收到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请问我公司增值税返还部分收益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还是按照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原价值300万元股权,评估作价1亿元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请问:
(1)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作为接受投资方,是否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在另外的区新设物业分公司,根据2012年57号文规定,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理解为总公司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当地可不预缴所得税,进行零申报,汇缴时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必审查其认定证明材料。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出具说明,表明该企业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今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不管总公司上年度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议程,可以记入“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还是像这样的需要列入“业务及管理费-招待费”比例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是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收购活羊,进而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然后销售羊肉、羊头、羊内脏、羊皮所得,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