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抵押权人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计入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列支?还是计入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折旧年限内通过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不区分销售方的最终用途,凡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我们是石家庄的一家分公司,总部在外省。所得税由总部汇算分配。我们分公司去石家庄之外的区域安装电梯(高碑店、高阳、涉县),是否需要在外地预缴所得税?
如果不需要预缴所得税,我们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项目清算后亏损,是否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政府规划变动,曾经拿地的地段变成了荒滩,导致企业亏损)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由新疆乌京铁建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请问1、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2、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书面回复,谢谢。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国税函( 2010) 156号文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总机构在武汉,在武汉这边有二级分支机构基础分公司,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有项目,项目的实质性管理是在基础分公司,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同时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当地没有分公司,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按照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我们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和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请问我们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的项目是否可以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表中第10列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果第3、4列都是2亿,第8、9列都是6亿,本年调增4个亿。假设第二年及以后数据都保持不变,那么每年都要调增4个亿。个人感觉这个地方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即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填报说明,A105120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其中第10 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我公司是医药制药下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从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或者经营中药材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收购中药材,将这些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燀制、制炭、炙制、煅制加工成中药饮片对外销售,目前我司适用增值税9%低税率,请问我司所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能否按照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所称的金融企业?其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