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清算资产分配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例如: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投资5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为400万人民币;如今清算时(假设汇率为6),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是30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乘以6)还是400万人民币?如何是以300万元人民币,那差额100万可否认定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1、我们是建筑企业,承建的住宅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家中装修损失,请问,由我们施工企业直接对业主进行的赔偿行为(从合同关系上看,是我司与建设方是分包关系,建设方与业主是买卖关系。),能否在在我司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的话,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2、我公司施工现场道路铺设问题造成第三者摔伤,我公司向其支付的赔偿金,能否所得税前列支?需要什么手续才能确认该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域建筑服务,11月30日开具发票,必须在12月15日前到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如无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否不需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和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成都关怀医院,系一家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2017曾申报了免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并获批准,2019年11月,关怀医院应金牛区税务局要求再次申报免税资格,金牛税务局经办人刘老师认为:医院有免税资格,但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医院则认为: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26条4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之规定,医院的所得不应缴纳所得税,目前医院与税务部门对条文理解发生重大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对方工商注销资料、合同及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银行回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里提到: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问: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我们购买一套福清地区的店面,通过法院拍卖形式获得。我们购买的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楼盘名称是红星美凯龙。我们到福清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干部要求我们承担卖方(即开发商)预缴税款,如预缴土地增值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按照拍卖款的6%,企业所得税按照2.5%预缴税款。他说省里有文件规定。
请出示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与印花税。销售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应以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