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塔吊公司10%股份,B公司持有塔吊公司20%股份,C公司持有塔吊公司70%股份;A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60%股份,B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40%股份。请问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关联方交易?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请问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具体指的是哪个期间或者时点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税官,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这里的专有技术使用权包括哪些呢?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以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为内容的许可合同。专有技术一般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未向社会公开并可转让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表现为可供实现的工程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经济生活中,往往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指为了生产某种专利产品或为了实现某种具有专利权的生产方法所必需的最关键技术。专有技术作为所有人拥有的一项资产,能成为技术贸易对象,是以所有人对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专有权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性资产。
您好:
请问:1、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即使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只有在合伙企业做出分配决定时再确认缴纳?2、那如果是前者,当合伙人实际取得利润分配时,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那如何界定实际取得的利润分配是不是已缴税,对应的时间如何把握?谢谢您
1、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单位组织在医院体检,医院开具“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因受票方遗失票据,医院表示无法重新开具。询问如下:
1.企业是否可凭借医院原始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医院财务章后,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2.企业是否能凭上述凭证,作为企业抵扣所得税的正规凭证?如果不可以,如何解决?
谢谢!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请问税局要求我单位转出2017年12月一笔进项税29万元,我的业务真实,那么入库的库存商品已售出,已结转成本了,因为这个增值税的进项已转出,企业所得税还用调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我们在郑州设立A工程公司,在商丘市设立A工程公司的分公司B,A和B在税务局备案时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请问必须在A公司汇总A和B做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吗?A和B分别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可以吗? 谢谢老师。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请问,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账务已做处理,且存在保险理赔款,但具体的理赔金额尚不确定,还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中,请问,此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先进行税前扣除,而理赔款等金额确定时再在对应的年度将理赔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缴纳所得税?还是只能将此资产损失先做纳税调增,待理赔金额确定后再在对应的年度扣除理赔款后进行税前扣除呢(假设理赔额小于损失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我司为在开封市示范区经营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一直按照1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期接到税局通知让按照20%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文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9号规定,地级市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0%,并未授权地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都预计毛利率进行调整,请问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有效吗?地级市税务机关有权利规定计税毛利率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