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支付的专家评审费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评审费低于500元的话,是不是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中的规定使用白条入账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专家评审费后,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的话,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吗?
针对问题一、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我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得XX房地产,此次拍卖公告中规定“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 我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收,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拍卖无直接关联,非本次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 该理解是否正确,请予回答。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按咨询中所述,纳税人是拍卖资产受让人,无需就此项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替资产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资产转让方应将拍卖资产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清算所得税问题上,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社会保险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我公司存量房交易实际交易金额小于评估价,按照评估价值缴纳增值税完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只认实际交易价格的金额),另外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
(十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但基层税务局认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只能免会费、捐赠收入等。不能免学费。那到底能否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二,财税〔2004〕3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已失效,原因和理由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并未申报,且2015年度我公司因弥补亏损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收取的定金属于上述预收款性质,则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