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单位是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对于是否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得税优惠存在如下问题:
1、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是否属于《目录》(13版)鼓励类第二十二项“城市基础设施”中“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单位。(因为目前我们咨询的解释有几个版本:1、包含从事该项目建设的建安企业 2、不包含建安施工企业,只包含投资建设单位)
2、如果从事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属于目录规定,同时地址和营业收入均满足相关文件,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分包单位满足要求是否也可以同时享受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文化科技公司适用25%法定税率。
关于向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咨询
我司作为承租方,与个人A(业主,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请问:
1、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应该取得A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A一次性收取的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赁期间,享受月租金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A是否需要就该违约赔偿收入缴纳房产税?
运营商一般只能开具个人实名的手机话费发票,那拉萨企业的员工持个人抬头的手机话费发票在企业进行报销,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你好,我司收到厦门商务局劳务外派补贴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请直接正面回答需要或不需要,并告知相关法规出处。谢谢!
收到的款项商务局以下通知申请的“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时应体现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否则,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应作为当期收入计算缴交企业所得税。
你好!请问: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收取市政挖掘修复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手工填开的是否是有效凭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但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据实取得符合规定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可以作为有效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个人对企业承包经营,个人只向被承包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后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还是企业所得税后分配?个人对于分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只需要按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1、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由两个住宅地块构成(大地块和小地块),其中大地块申请绿色生态小区并通过评价,小地块未申请,2019年大地块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5%,小地块收入占比23%,利息等其他收入占比2%,请问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公司可按照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ETC预付充值2万,开具ETC预付卡充值2万发票,是否需要凭借消费记录来将预付卡转费用,这样才能进行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如果19年金额未使用完,明年20年是否还能凭借19年的预付款发票以及20年的消费记录,将剩余预付款转为费用,能否在进行20年所得税汇算时候做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