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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针对A公司股权稀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A公司股权稀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现B公司引进投资者C,C以溢价增资方式对B进行投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被稀释为75%,请问针对A公司股权稀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是否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依据进行计税?是否有相关法规或者条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

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但这笔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不能话我们在18年纳税调增在实质上不是多交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笔收回的坏帐应确认为2018年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芝麻油是否能享受再提问?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芝麻油是否能享受再提问?

10月8日向贵局咨询的问题(详见附件),收到省局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还有以下疑问:

1、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按芝麻油行业惯例,此处的植物毛油是指未过滤的芝麻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我司认为既然此公告是对149号文的补充,可享受芝麻油初加工政策的就包括过滤后的芝麻油,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强调只有植物毛油才可享受初加工政策,那与48号公告是矛盾的。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

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两家法人组成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3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申报系统中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应该缴纳,因此不应该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删除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维护的企业所得税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有待进一步调研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分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分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为什么分公司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填进去收入,申报系统是否是小微企业自动选择为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80资产原值填什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105080资产原值填什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列资产原值,填写的是本年度年初的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新增固定资产原值,还是年末的固定资产原值?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非居民企业租金所得

非居民企业租金所得

 我公司在境外租赁房屋,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租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向非居民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是否按照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学校学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吗?

学校学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吗?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十条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可以依据这一条作为不征税的依据?但对于民办非营利的学校学费收入,由于这条规定必须纳税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条件,民办非营利学校无法满足这个条件,是否意味着不能享受学费不能享受不征税的待遇?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代持股份更名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

代持股份更名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发布时间:2021-03-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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