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国的居民企业管理,那在增值税上该公司属于境内公司还是境外公司?换句话说,所得税上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原先属于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的贷款服务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同样的业务被认定成居民企业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我单位是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先有经营收入,一直申报企业所得税。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没有经营收入了,人员也借调到上级局机关工作(人事工资关系在本单位),为解决人员工资,上级局机关按季度给我们划拨了人员工资费用,我单位开具的是从财政局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收款项目填写的是“第*季度人员工资”。请问上级划拨给我们的人员工资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
我公司有部分员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由劳务公司提供,如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按国家规定赔偿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赔偿。由于工作的原因,偶尔有些工伤事件发生,我公司会一次性支付额外的工伤赔款给劳务工,请问: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凭劳务工的工伤鉴定、领款签名等,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内部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 一下,我们企业2017年底累计盈利39万元 ,2018年亏损10万元,2019年预计盈利20万元 。请问,2019年盈利的20万元 可不可以税前弥补2018年的10万元亏损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是2018年底累计盈利29万元 (39-10),2019年的利润不可以用于弥补2018年的亏损10万元 ?请解答,非常感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我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名称是否一致存在争议,例如:我公司购置的通风机,按照其特性,发票开具名称为耐磨风机,但此风机实际属于目录中所称的通风机,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在专业领域内有多种叫法,这种情况其实还有很多。我公司认为专用设备发票开具名称与目录所列名称实质上为同一设备、且性能参数及应用领域符合税法要求,就可以按照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而不是要求两者一字不差。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现在公墓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中,免增值税的殡葬服务中的具体内容,所得税是免税的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