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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

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

 已经备案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由于今年公司业务模式改变,可以将原本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取消掉麽?就是改成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关于这块有具体的政策文件规定麽?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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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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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GP、LP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GP、LP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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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为40年,企业财务按照10年摊销,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也选择10年摊销。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所以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40年摊销扣除而不是选择10年,可是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是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企业是按照10年摊销的,难道不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超过三年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吗

超过三年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吗

企业应退税款超过三年,述求是退税,不需要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税务机关以超过三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该执法口径合理吗?

请直接回复是否能退,不需要引用条款,不要回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请告知能退还是不能退即可,谢谢!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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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贷款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

企业主贷款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

您好!

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直接放款到企业的供应商,请问这部份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请问理由,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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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说所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都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说所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都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您好,单位性质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有房屋出租(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租金收入由承租人直接全额缴存到财政局的财政专户,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给承租人,属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中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

该单位是属于执收单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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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申请了W开头的税号,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我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刚得到H股的分红,已经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我去南昌高新区的税务局,问这笔分红是否还需要再交税。那里的有关负责人不清楚是否要交,并要我自己去问12366.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



该个人在国内居住已过半年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笔所得已按1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还应补缴10%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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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租房屋的物业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租房屋的物业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租了一房屋,其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我司承担,那么因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发票抬头只能开具出租人的,而非我公司名称的,出租房屋的发票去税局代开,是我公司抬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这个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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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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