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写保存后,点击“选择申报表类型”按键,勾选需要填写的表单。填写相应的表单后,点击“审核”进行表间关系校验,审核成功后,确认申报即可。
您好,例如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18年解禁了,那么请问下,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B公司员工不是A公司员工,相关支出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A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B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属于B公司的支出,B公司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您好!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栏职工薪酬有包括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吗?可以先申报所得税再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吗?谢谢!
根据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职工薪酬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即可。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贵司该部分业务费用是否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如果学校属于民办认可的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学校如果属于公办,学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优惠?公办民办学历教育是否有区别?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物业公司公共部分所得如公共部分广告位出租收入,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把该部分收入弥补公维金,问该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年财务做了处理,19年4月份取得发票,但是18账务数据做的少了,请问这笔发票可以放到2018的企业所得税年报里面吗?文件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不需要备案了,只需要将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符合条件直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报表就行。
你好,我公司是废旧家电拆解企业。企业根据拆解的数量再国家派遣基金审计审核并公示完后,可根据公示的数据获取国家相应的补贴(补贴金额=数量*单价)。但是此部分补贴发放非常的落后(比如公司现在是2019年第二季度了,我们这个季度才收到2016年的款项)。那么,对于公司的应收未收的基金拆解补贴,怎么交企业所得税?是否是收到补助后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