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3亿元参与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状态,我们合伙企业计划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该股票,请问转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交,请问如何计算相关的税?(烦请附上相关政策依据)
我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农名工个税申报、社保缴纳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请问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可以以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入账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必须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工程发票?
房地产企业在准备竞拍开发用地前,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房地产企业为主体竞拍后由合作方投入部分资金,今后向合作方交付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竞拍土地成功后立即收到投资款(此时尚未开工)。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证也未正式签订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但一直没有经营,也没有建账,现房屋被拍卖,有资产处置收入,现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应税所得率应该按照什么行业进行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我公司将开发的软件转让给客户,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客户,办理了技术合同登记,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资母子公司之间,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能按照财税〔2014〕10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的申报表填报说明中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请问同一控制下的分立事项就不能填报了吗?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