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房地产公司,公司当前出售的房屋产品包含上下叠拼的洋房,该房屋一共6楼,上下两层各一户,共3户。每户面积都为142平方米。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我司面积142平方米的上下叠拼的洋房(俗称叠墅)算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综合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为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部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第29条第二款的精神,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但尚未支付款项的支出,可以按规定计算扣除。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请问目前河南省对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如何处理的,是增加清算收入还是减少清算开发成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你好,我是一个自然人,我想查询公司给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咨询过当地税务大厅,他说只能查公司的报表(需要开证明),并不能查询个人的,我是一个自然人,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总和不超过4000元,而大厅只能查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一处需报我的工资薪金所得,那我到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去找谁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如不包括,是否是按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市场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值呢?可变现价值=市场含税价-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这里的相关税金应该是包含增值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关于安置房的处理:1.按规定价格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扣除安置房的实际建造成本?2.如果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安置房建造成本属于与企业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请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我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成立了一支私募投资证券基金A,A私募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由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A私募基金定向投资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部分股份,2018年该新三板公司摘牌了,并且所有股份溢价整体出售给一家上市公司。该私募基金未投资其他领域且该基金获得了盈利。
请问我司在清算该私募基金分配投资者投资收益时,是否必须就自然人投资者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该个人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是否可行?
若子公司原为单独税务登记并单独纳税单位,请按规定办理清税注销相关手续(具本办理方式和方法请详见省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8清税注销);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